「屠龍小隊」7被告被判監 最高23年10個月 官斥惡毒非筆墨能形容

2019年策劃在民陣遊行期間放炸彈並槍殺警員的「屠龍小隊」,7名罪成被告判刑,被指為小隊隊長的吳智鴻及黃振強,分別被監23年10個月及13年半,至於其他被告則被判監5年10個月至12年不等。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各人經過周詳的計劃針對警員和政府,向社會宣戰,不理他人死活,直言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本案是律政司首次引用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出起訴。

張慧玲法官直斥各被告之惡毒非筆墨所能形容。
張慧玲法官直斥各被告之惡毒非筆墨所能形容。

全案本來有14名被告,其中7人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經審訊後僅1人被裁定罪成。高等法院今日(11月14日)對其中7名罪成被告判刑。被指為計劃主腦的28歲男子吳智鴻判刑最重,他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被判入獄23年10個月。

至於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以及曾在審訊中作供指控同案的26歲男子黃振強,則被判入獄13年半。而擔當「槍手」角色的23歲男子蘇緯軒,則承認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罪,他亦有出庭作供,被判入獄12年。

其餘38歲彭軍壕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被判入獄10年;25歲的蔡凱明承認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被判入獄5年10月;32歲的陳玉龍,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被判入獄9年。

而在審訊中唯一不認罪而又被裁定罪成的33歲男子賴振邦,亦因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被判入獄10年10個月。

而本土民主連線前成員鍾雪瑩,因案發時跟男友蘇緯軒住處被搜出長槍子彈,她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早前已被判囚7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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